法官隐瞒遗漏律师意见错判将被追责!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应生 Author 黄应生
今天,《法官隐瞒遗漏律师意见错判将被追责》的文章刷屏了,普遍称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切中了司法责任制的要害。
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陈晓露)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意见》共14条,包含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以及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
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内容,是否采纳,要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法院可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
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以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理。
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其实,湖北高院的意见,7月24日就公开发布,见诸于新闻了。
之所以今天才火起来,估计跟7月24日中央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最高法当晚就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有关。会议指出:违法滥权是党和人民之祸。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都与执法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只有完善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的制度机制,才能确保权力在制度框架内和责任约束下行使。只有全面完善责任体系,引导政法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既敢担当、又知敬畏,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了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会议强调,“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准确把握责任豁免的具体情形,做到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问责的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
在此背景下,湖北高院的《意见》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该规定正契合了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可谓切中要害,将司法责任真正落地了,才在法律圈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很多律师非常高兴:“无规矩不成方圆,律师意见可要认真阅读、认真回复了,不然就要追责了。”很多人赞叹:“意见干货满满,湖北高院先进!”也有很多人希望:“刑法有个枉法裁判罪,是该激活一下这个罪名了!”网民们都期待着湖北法院的做法尽快在全国法院推广!
湖北高院为什么能够把司法责任落到实处,就像打蛇打七寸,处处打在要害上,抓的无比精准,估计源于湖北高院的带头人游劝荣院长是律师出身。
财新网曾有一篇《从律师到高院院长 湖南检察长游劝荣转岗湖北》的报道,称游劝荣是首位有律师职业经历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我的了解,他转任湖北高院院长后,也是极少数有律师执业经历的高级法院院长。
根据网络资料,游劝荣院长在律师执业期间,取得过无罪判决的业绩。网络上是这么介绍的:“福建省知名企业家、原福州第一开关厂厂长陈光华曾被法院以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游劝荣和他的同事作为二审辩护律师,在大量调查取证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胆为陈开华进行无罪辩护。最后陈光华被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律师是最了解民间疾苦,最了解司法痼疾,也是最追求公平正义、最追求天下无冤的。因此,游劝荣转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后,更加重视律师作用、着力推进公平正义,从下面两个报道中就可以看出来。
一、开门整顿进行时——游劝荣院长到省律师协会听取意见建议

2021年4月16日下午,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到省律师协会走访,就抓好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与部分律师代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游劝荣院长说: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湖北拥有一批政治素质较高、专业水准精湛、职业素养较好的律师。当前,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全省各级法院正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听取广大律师对法院工作、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各位代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中肯,建设性强,省法院将认真梳理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和教育整顿活动抓好工作改进。
游劝荣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的性质、职能及其重要意义,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共同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无论是从认识逻辑还是从法治实践上讲,律师依法履职既是对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权益的正当保护,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监督,对公正司法的有力监督。要积极推动人民法官与律师队伍职业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流共进,强化相互监督支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在交流中,游劝荣院长还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要形成律师正确意见进入审判决策的制度约束;二是要健全更加公开透明、良性互动的交流机制;三是要搭建律师积极参与审判监督的制度平台。根据我的研读,这些要求就是《意见》的纲要和雏形,有些话非常精彩、非常经典:“真心实意地听取律师意见是人民法院防范冤错案件最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研究探索律师意见进入案件审判决策的具体举措,并形成制度约束、刚性约束,努力推动律师意见进入诉讼程序,进入审判决策,进入裁判文书释法析理。”
二、游劝荣强调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9年4月3日,湖北省法院、省司法厅举行律师代表座谈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游劝荣表示,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共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他强调,良好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和律师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建设常态化、规范化的互动交流平台,构建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要探索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机制,为法治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要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结律师调解经验,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认真了解游劝荣院长履职的经历和各个时期的发言,可以发现他的司法理念和思想观点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可谓一张法治蓝图干到底!
我相信,在游劝荣院长的亲自带动和有力推动下,湖北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必将迈入新阶段!《意见》真正贯彻落实,法官真正重视律师意见后,起码会有两个比较明显的变化:一是新的冤假错案将会明显减少;二是旧的冤假错案有望逐步得到纠正。湖北法院的当事人有福了!
真希望有律师经历、懂民间疾苦的法官、院长越来越多、越当越大,这才是法治之幸、人民之幸!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1.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代理申诉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充分表达意见观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2.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停车场所,为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律师提供履职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要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设,通过律师服务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在线诉讼等方式,为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诉讼服务;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律师进入法院履行职责可以免予安全检查。
二、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
3.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标注。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和标注;在审判、执行阶段的,由办理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审查和标注。院、庭长对标注为“四类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
4.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依法作出裁判。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反映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分析说明。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5.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大力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设,对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有条件的法院要将相关电子文档完整推送至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要将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合议庭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于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6.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同时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争议各方的代理律师同时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受邀请的检察人员、律师接到受诉法院的通知后没有按时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可以单独听取已到会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7.律师为支持其辩护、代理意见,向受诉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试行)》确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内的案例、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将律师提交的案例、案件与待决案件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经识别和比对确属类案的,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受诉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如果是其他类案,受诉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决定不作为参考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8.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或者参与诉讼的各方对律师意见均无异议的案件,可简要予以概括。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予采纳、采信的,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9.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法官是否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否客观全面汇报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是否重点讨论律师的意见,裁判文书中是否认真回应律师的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
10.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畅通律师反映法院生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渠道,促进规范自由裁量权。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以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1.律师对司法人员的以下行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投诉、举报: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推诿立案等方式,阻碍和限制律师、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裁判文书久拖不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违规分配、超时发放执行案款;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违反诉讼法规定,故意不收集、调取、保全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
(7)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8)利用司法权贪污、受贿、索贿。
(9)对待律师、当事人态度冷、硬、蛮、横,司法作风恶劣。
(10)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损害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举报的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2.全省各级法院要畅通律师投诉、举报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的投诉、举报,并公开联系方式。法院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到律师向其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交专门部门处理。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律师的投诉、举报,相关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办理。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
13.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审判权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
14.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协作,通过共同举办业务培训、开展调研,邀请优秀律师参与对重点案件、裁判文书、庭审的评查活动,参与对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以及优质案例数据库的建设等方式,推动法院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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